本报讯(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刘宁)游客吴先生在风景区拍照留念时脚踏景点内的石凳、石桌,因石桌台面晃动而摔倒在地,导致右腿骨折。为此,吴先生将景区经营方及旅行社告上法院。昨天上午,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景区经营方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,吴先生共获赔3万余元。
拍照受伤
去年3月7日,吴先生与同事一行10人,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浙江诸暨、绍兴游。当地的浙风旅行社接受上海某旅行社委托,作为地接方全程陪同。
3月18日上午,浙风旅行社安排吴先生等人到柯岩风景区经营的鉴湖景区游览。在一处景点,吴先生为了拍照留念,一只脚站在石凳上,另一只脚放在石桌上,后因石桌台面晃动,吴先生摔倒在地。随后,吴先生由柯岩风景区工作人员送往绍兴市人民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。
回到上海后,吴先生在家人陪同下,先后到几家大医院就诊,前后花费数万元。事后,吴先生将两家旅行社及柯岩风景区经营方告上法庭,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。
被告辩解
诉讼中,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吴先生为九级伤残。
被告上海某旅行社辩称,签订旅游协议和吴先生在景区内摔倒致伤是事实,但旅行社已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,吴先生受伤是由于景区未设警示标志和吴先生对石桌、石凳使用判断有误所致。故旅行社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和过错,请求法院驳回诉请。
被告浙风旅行社辩称,事发当日,吴先生擅自踩踏石桌,因重心不稳而摔倒致伤,过错在吴先生。旅行社按照规定,在每一位旅客上车后,即告知注意安全等事宜。故旅行社不存在未尽安全告知义务,请求法院驳回诉请。
被告柯岩风景区辩称,石桌、石凳符合一般人正常使用的要求,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。景区无法预见游客会攀爬或站在石桌、石凳上,也不可能在石桌、石凳边设置警示标志。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。
共担责任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柯岩风景区作为经营方,对景点的设备设置应考虑游客的心理,如好奇等因素,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但事实上却未设置警示标志,且石桌台面晃动存有安全隐患,所以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原告吴先生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对石凳、石桌如何使用和对站在石凳、石桌上拍照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,但原告因疏忽而站在石凳、石桌上拍照,以致摔倒受伤致残,故可认定原告吴先生存有主要过错,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两家旅行社虽属委托、受托关系,但对原告而言是合同的相对方,理应依法保障游客的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侵害,故可认定被告上海某旅行社、浙风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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