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行社擅自安排购物环节和增加购物次数等“强制购物”的招数,在未来的台湾游市场中将得到严格管理。昨日国家旅游局公布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》示范文本(以下简称“合同”)。合同中明确规定,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,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外的自费项目,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,且旅游过程中所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。
“合同”指出,若领队或当地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,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若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,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
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》则被列为组团社必须向游客提供的物品之一。合同规定,《计划书》应当对线路行程时间、住宿安排、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、用餐次数标准以及购物安排、自费项目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。其中,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,并需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、停留的最长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。
针对游客关心的购物纠纷索赔问题,合同也做出了详细规定。合同要求,旅游者在《计划书》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,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,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,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,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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